步驟一: 協議先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土地所有 權人及地上權人於實施者擬定權利變換計畫前,自行協議處 理。 步驟二: 實施者評定之,若前項協議不成,由實施者估定地上權人之土地權利價值,但實務上通常由實施者委託不動產估價 師,評估該地上權人之更新前土地權利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