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價條件:依照相關法令規定及實施者給定的估價條件。
評價基準日:不動產估價師評估更新前後價值之時間點。
更新前土地、建物及他項權利之產權狀態。
更新後建物之規劃設計。
更新單元容積獎勵之高低。
更新單元之規模大小。
共同負擔(都市更新相關成本)的高低。
不動產估價師在現場勘察時,依照更新單元內土地、建物之個別條件及權利狀態來評估其權利價值,其考量的項目如下:
1、土地因素:
大多數考量因素有地形、 地勢、臨路路寬、臨路面寬、臨路數量、平均寬深度、面積(開發適宜性)、容積比較、商業效益、視野景觀、使用現況、嫌惡設施等,但各項因素仍得視實際需要或特殊狀況調整之。
2、建物因素:
大多數考量因素有屋齡、構造、樓層、位置、採光、登記用途等,但各項因素仍得視實際需要或特殊狀況調整之。但不考量特殊裝潢或增建。
3、更新前權利狀態:
除產權完整外,如遇土地與建物所有權人不同 (有地無屋、有屋無地)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三七五租約等情況,導致土地所有權非屬完整狀態下,將會影響權利價值。
未登記的附屬建物:建議由實施者請建物所有權人辦理附屬建物登記;若無法辦理登記時,則不動產估價師會參考更新前建物原始竣工圖,釐清附屬建物情形並據以考量。
未登記的地下室:由實施者確認是否可進行建物登記、產權為何人,若可辦理建物登記,則依據建坪價格進行評估;不可登記時,則考量使用效益調整建坪單價。
依據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露臺面積不可辦理登記。若露臺已登記,該價值則可合理評估之,但不動產估價師仍會參考當地市場交易習慣及露臺效益做適度價值調整。若露臺未登記,但有約定專用,則基本上將參考前述方法進行評估。
約定專用部分,必須由實施者確認其內容,再由不動產估價師評估其使用效益之價值。
步驟一:
協議先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由土地所
有權人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於實施者擬定權利變換計畫前,
自行協議處理。
步驟二:
實施者評定之。若前項協議不成,由實施者估定合法建物所
有權人之土地權利價值,但實務上通常由實施者委託不動產
估價師,評估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之更新前土地權利價值。
步驟一:
協議先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土地所有
權人及地上權人於實施者擬定權利變換計畫前,自行協議處
理。
步驟二:
實施者評定之,若前項協議不成,由實施者估定地上權人之土地權利價值,但實務上通常由實施者委託不動產估價 師,評估該地上權人之更新前土地權利價值。
依規定頂樓增建、地面層增建等是不能參與分配房屋,也就是不可以計入權利價值中。
就一般市場上交易習慣,房屋有重新裝潢者市場價值會較高,但由於都市更新是以拆除重建為目的,主要是評估所有權人間權利變換價值之公平性。因此就公平性而言,裝潢因素不適宜列入權利變換前權利價值。但可由實施者在評估拆遷補償費中納入考量。
分析如下 :
參與權利變換分配
優 點: 1、原本老舊房屋更新後獲得分配全新的房子。2、可享受原本不動產價值之增值效益。
缺 點: 1、需承擔從計畫核定後到更新後房屋興建完成之該段期間,可能產生之風險(例如景氣變動等)。
領取現金補償
優 點: 1、可在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獲得在更新基地合併效益下之土地權利價值。2、以現金方式獲得補償,無須承擔更新之風險與成本。
缺 點: 1、無法於更新後獲得分配全新的房屋。2、無法享受參與權利變換分配後,不動產價值之增值效益。
依照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僅規定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以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並無限制選任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的方式,地主也可以建議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供實施者參考。
法源: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及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及權利變換範圍內其他土地於評價基準日之權利價值,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前項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