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驟一: 協議先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由土地所 有權人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於實施者擬定權利變換計畫前, 自行協議處理。 步驟二: 實施者評定之。若前項協議不成,由實施者估定合法建物所 有權人之土地權利價值,但實務上通常由實施者委託不動產 估價師,評估合法建物所有權人之更新前土地權利價值。